學生實習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5.02.27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
- 95.08.22 95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09.04 9學年5度第1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9.11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
- 103.11.26 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27 高醫校法字第1031104205號函公布
- 106.02.13 10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0.02.04 109 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0.03.08 高醫教字第110110065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作業依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規定辦理,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且將實習合約 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3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 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4條 本校需給予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實習醫學生及牙醫學系實習牙醫學生與其他系所及學位學程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各學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應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第5條 學生實習前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 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第6條 學生實習期間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 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第7條 實習結束後,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8條 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得依本辦法,訂定學生實習要點,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訂定之學生實習要點,應規範學生實習條件、分發、輔導、保險、合約、實習前健康檢查、實習期間學生、 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實習成績及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實習,悉依所屬學生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