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 100.04.15高醫秘字第1001101209號函公布
-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26第十六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 101.09.17高醫稽核字第1011102478號函公布
- 101.11.24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1.12.06高醫稽核字第10111034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 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校設隸屬於校長之稽核室為專責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委任非辦理本校董事會或本校各該年度財務 簽證之會計師,協助執行。 稽核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若干人,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 擔任。 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之精神,確實執行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第四條 本校得依稽核人員之建議,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第五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 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職權如下: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六條 內部稽核之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 擬定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核方法、作業 程序、稽核重點及稽核結果等之稽核計畫,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稽核時並得依情況 適時調整。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得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三、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一次內部稽核,並得視情況進行臨時稽核。 四、稽核程序如下: (一)確定稽核之目的及範圍,區分為計畫性稽核或專案性稽核。 (二)稽核工作準備: 1.稽核工作規劃。 2.撰寫稽核程式,並經稽核室主任同意。 3.稽核人員應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 4.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 (三)稽核工作執行: 1.執行稽核時,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編製報告之根據。 2.執行稽核時,受稽核人員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 3.執行稽核時,若有不符合事項,應知會受稽核單位主管,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 4.稽核作業所發現之缺失,稽核人員應記錄在「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四)稽核事後會議: 1.稽核人員將工作底稿、「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陳稽核室主任審核。 2.審定之「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送各受稽核單位確認。 3.稽核人員協調稽核事後會議時間。 4.舉行稽核事後會議。 (五)撰寫稽核報告: 1.稽核人員依據稽核工作底稿及審定「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撰寫「稽核報告」。 2.「稽核報告」應經稽核室主任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後,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六)稽核追蹤: 1.稽核人員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追蹤查核。 2.稽核人員依據稽核追蹤工作底稿撰寫「追蹤報告」。 3.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稽核人員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記載。 4.「追蹤報告」應經稽核室主任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後,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5.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稽核室應將相關書面資料,副知相關委員會,列入 年度考核該單位考績之參考,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6.與經費有關之事項,提報至校務會議,做為下學年度預算之參考。 第七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 據實揭露,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 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財務簽證會計師查核時,本校提供本制度聲明書所列之缺失。 三、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四、其他缺失。 第八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 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第九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稽核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或各單位,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第十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