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8.07.13 97學年度醫社系第12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07.20 97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11.03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8號函公布
- 100.08.01 100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8.25 100年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10.06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7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遴選其餘委員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再送請院長轉呈校長 聘任。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 代表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兩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之。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