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專家指導、特別演講費或校務諮詢費支付要點
出自KMU LawDB
- 81.12.15(81)高醫法字第三0一七號
- 98.03.26第3次校務會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16高醫研字第0981101720號函公布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2.10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489號函公布
-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15 高醫人字第1011103133號函公布
一、 本校各單位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從事專題演講(含擔任課程之協同教學)、指導或校務諮詢等相關費用, 除經費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申請程序: 各單位應於學者專家蒞校日二週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辦理。如遇特殊情形,無法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應由單位主管向校長面報核准後,另補申請程序。 三、 經費來源:由本校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四、 特別演講費、指導費、校務諮詢費及相關費用標準如下: (一) 演講、指導費、校務諮詢費: 1. 曾獲諾貝爾等國際學術大獎:最高每次20,000元。 2.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15,000元。 3. 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內外知名之講座教授、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等: 最高每次10,000元。 4. 國外學者專家:最高每次8,000元。 5. 國內學者專家:最高每次6,000元。 6. 具有特別身份或情況者,其演講、指導或校務諮詢費得另簽請校長酌予提高。特別演講及指導以次數計算,不計鐘點及聽講人數多寡。 (二) 交通及住宿費: 1. 國內: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交通費及教授級住宿費標準核支。 2. 國外:依據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 3. 具有特別身份或情況者,其交通費及住宿費得另簽請校長准予以商務艙及商務廂核實報支。 五、 已向國科會或其他機構申請補助者,本校得補齊差額。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