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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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05學程會議通過
101.06.28一○○學年度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26一○○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13(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程組織資格考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與校外副教授以上
     教師擔任之,校外人員應至少一位。委員之產生,由學程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本學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必選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博士班學生應於入學後五年內
     (含休學期間)通過資格考。
第四條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五條  資格考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六條  資格考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均可申請辦理,每學期僅可申請一次,並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
第七條  考核方式:本學程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以下列各項之考核結果評定之。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三人(由學程主任聘請資格考委員會
       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一)(二)項之考核結果以無記名
     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
     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校、國衛院雙方會議及本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