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2年5月22日 (二) 14:19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0.06.29(9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1.09.18((91)高醫教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7.17高醫教字第0971103276號函公布
100.05.12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26高醫教字第1001101703號函公布
101.05.10一OO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21高醫教字第10111013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
     之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獎二類。
第三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
       不得為候選教師。
第四條  教學優良獎及教學傑出獎名額:
     一、教學優良獎,按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
       進位,其差額得累計,但各學院分配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二、教學傑出獎,每學年遴選最多5 位。
第五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一、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
       之運用(20%)、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英語授課(10%)、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
       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同儕互評(20%)等五大標準;並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自訂遴選細則,
       經院務(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二、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依據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作業。
第六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名額。
     二、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所訂遴選細則,依上述公告名額選出教學優良教師,於每年九月中旬前
       將名單送交教務處進行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七條  教學傑出獎之遴選程序:
     一、初審:
      (一)獲選當年度教學優良獎之教師為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由教學傑出奬候選教師自行提供足以
        佐證其教學傑出之相關資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彙整。
      (二)由教務長推薦初審委員八至十人,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由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選出前40%
        之教師(採以無條件進位計)進入複審。
     二、複審:
      (一)由校長遴聘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教師代表三至六人(以本校曾獲教學傑出教師為
        優先),校外專家學者四人及學生代表三至六人,共計十五至廿一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
        二出席。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年度教學傑出
        教師。
第八條  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獎得獎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第九條  獲獎教師須參與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