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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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20八十四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85.05.02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休正通過
85.05.16 (85)高醫法字第0五0號函頒布
90.02.16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復健醫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過
90.05.24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10.11 (90)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三號函頒布
92.11.10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2.06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1職能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4.23高醫系職治字第1011101069號函公布
一、本學系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未修畢或未修滿一至三學年中本學系所規定之專業核心課程者,不得參加最後
  學年臨床實習(以下簡稱實習):
  (一)專業核心課程包括:
     1.本學系專任教師所開之全部必修課程。
     2.解剖學(及實驗)。
     3.生理學(及實驗)。
     4.精神醫學概論。
     5.復健醫學。
     6.內科學概論。
     7.外科學概論。
     8.小兒科學概論。
     9.骨科學概論。
     10.神經科學概論。
  (二)實習分發時未修畢上述規定課程而須暑期修課達兩科(含)以上者,則不具實習分發
     資格;實習分發時未修畢上述規定課程而須暑期修課或新學年第一學期修課一科者,
     仍具備實習分發資格。
  (三)實習共分三梯次,每梯次共十三週。
  (四)具實習分發資格者,若需暑期修課,可分發第二與第三梯次實習;至第二梯次實習前
     仍未修畢上述規定課程者,即取消實習資格。
  (五)具實習分發資格者,若需新學年第一學期修課,可分發第三梯次實習;至第三梯次
     實習前仍未修畢上述規定課程者,即取消實習資格。
  (六)非專業核心課程不及格者,准予實習,在實習換站期間得修讀本學系大四專業選修
     課程。
三、本學系學生實習人數、實習單位由本學系指定並送學校實習委員會備查。
四、每年每梯次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公布之。
五、實習學生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本校相關法規及本學系學生實習手冊
  規定辦理。
六、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
  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本校或本學系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