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出自KMU LawDB
- 89.04.01(89)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八號函公布
- 95.09.25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5142號函公布
- 96.11.16高醫心國字第0961100172號函公布
- 98.06.30九十七學年度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5569號函公布
- 100.03.15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11高醫心國字第1001101461號函公布
-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7.29高醫心國字第1001102322號函公布
- 101.02.09一○○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05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503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在學之大學部學生、碩博士學生。 碩博士生應優先向校外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三、各學院得依本要點訂定遴選細則。 四、補助金申請須於出國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學院提出,經由各學院初審通過後,於出國前兩週送至國際 事務中心複審及備查,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各學院應依其遴選細則 辦理初審,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本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 補助,但需酌減獎補助金。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補助。 (一)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 (二)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三)符合本校其他優先獎補助方案者。 六、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其獎助論文須以本校第一名義且為第一作者發表為限。 七、本要點各項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審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予增額補助。 (一)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二)論文以口頭發表者。 (三)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者。 (四)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政府機構補助款項或學校預算支應。各學院學生獎助金額依各學院學生學雜費收入佔全校 學生學雜費總收入之比例決定。 每年二月底前未提出申請之學院,其當年度應有之經費額度得開放給其他學院學生申請。 九、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十、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 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十一、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