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8.1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30號函公布
- 99.09.20醫社系99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9.30健康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5號函公布
- 100.02.20醫社系第6次系務會議暨第3次課程聯席會議
- 100.02.23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4.24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8號函公告
第一條 為鼓勵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 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大三學生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之學分,且以各學期學業總平均在前百分之五十內,使得於三年級 第二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 第三條 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為限。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以下簡稱預研生),本學系至遲於三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60%,口試佔 總成績之40%,預選會負責有關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 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五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取得本校 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 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本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