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輔導小組設置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 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89號函公布
- 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2.21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632號函公布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0.01.25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4號函公布
一、 為落實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教學輔導工作,特設置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權責如下: (一)針對教學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指派「教學輔導 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改善情況。 (二)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四)協助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三、 本小組設置委員13至17人,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 (一)當然委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教務處業務相關組長及各學院教學組組長。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四、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設置要點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