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6.06.12 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6.13 9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
-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12 96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0.10.06高醫院醫字第100110308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9~15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 學院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士1至2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1至2人列席。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三)審議系、所規劃之課程。 (四)依據本學院之「宗旨、目標及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 規劃本學院之必修科目、選修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