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生理及分子醫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 93.02.26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93.08.26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9.02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9.1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生理及分子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九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所長自本所及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遴選四位委員,其餘委員由所務會議出席教師自本 所及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投票推選。 教評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教授資格,委員名單由本所所長簽請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 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四、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等審查案件外,其決議時 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所務、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