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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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08九十二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25九十二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2.11.06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7號函公布
100.06.10九十九學年度第3次運動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0.07.06 九十九學年度醫學院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09.07高醫系運字第1001102607號函公布
                         
一、	依據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運動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
    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足之,得由系務
    會議自本校相關系專任教授選聘之。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
    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
    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
    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