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後醫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2年2月22日 (三) 17:3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7.11.27(87)高醫法字第0七一號函頒布
88.12.22(88)高醫教法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1.11.28九十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2.02.12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0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31號函公布修正後全條文
100.09.21學士後醫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9.22 10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1.06一OO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2.22(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及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
     一、入學申請表。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原修業學校
       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
       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應依教育部「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
     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
     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學業成績優良者。  
     (二)必須修畢生物學、化學或生命科學相關課程至少六學分。(依當年度簡章為準)
     (三)具下列華語能力證明者,優先考慮:
       1.漢語水平考試(HSK)六級(含)以上,或華語能力測驗(SC-TOP)三級(含)以上,或其他同等的證書。
       2.保證申請者具備有了解中文講授課程能力的推薦書。
     (四)經審查合乎上列標準者始得參加考試。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系評審,本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
            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並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
            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學年
     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
第七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