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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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四號函頒布實施
92.04.22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三號函公布
100.11.02 100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評會通過
100.11.24 100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1.01.20 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1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召集人得
     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
     本委員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委員
     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委員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