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10月19日 (三) 16:5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6.12 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9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12 96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10.06高醫院醫字第10011030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15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
        學院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士1至2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1至2人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三、審議系、所規劃之課程。
     四、依據本學院之「宗旨、目標及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
       規劃本學院之必修科目、選修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