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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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4號函公布
98.01.12(97)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2.25高醫心推字第09811006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頒佈之「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
     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之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分班:開設之課程須以各系所(含在職專班)現有課程相同或相對應者為限。開課教師於簽請所屬
           單位主管同意後得申請開班。學分班師資之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須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
          (二)大學部:須講師以上資格之教師。
          二、非學分班:師資須講師以上之教師。由開課教師簽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知會課程性質相關之系所
            ,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校推廣教育原則上以校內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或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校外
     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開課單位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向推廣教育暨社
     會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如欲使用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
     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向本中心申請,並經校
     長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辦理。
          境外教學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表件如下:
          一、學分班:檢附開班計畫表、開設課程及師資時數、招生計劃、經費預算表。
          二、非學分班(含醫事人員課程):檢附開班計畫表、開設課程及師資時數、經費預算表。
          三、境外學分班:檢附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及境外教學開班計畫表、經費預算表。
          由開設系所或單位於本中心網站下載上述相關表件,並填妥資料後,於規定時間提出申請,以電子郵件方
          式傳至本中心郵件信箱並送書面資料至本中心。
第五條  申請及審核時間:各系所申請開設學分班及非學分班應依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學分班:五月底前提出申請,六月底前審核。
          二、非學分班:五月底前及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請,六月底前及隔年一月底前審核。
第六條  各系所或單位辦理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課程,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後,至遲應於開班前一個月將
          招生簡章以電子郵件方式傳至本中心郵件信箱。
第七條  招生計畫須依原定計劃辦理,如有異動,均須事先向本中心報備核准。各項異動事項之申請,至遲於開課
          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一、課程異動:以已核定之課程變更為限。
          二、學分數異動:以該科目通過教務會議之學分數為限。
          三、招生人數異動:以原核定招生人數為限,且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
          四、辦理期數異動:以不增加原核定期數為限。
          五、授課時間異動:以不增加原核定授課時間為限。
          六、收費標準異動:以不增加原核定應繳費用為限。 
          七、成績異動:各科成績送達本中心後,除有數據顯示成績登錄錯誤外,一律不得更改。
              任課教師擬更改成績,須填寫成績更改申請表,經各該系所主管認可批准後,於成績繳交截止日起二
              星期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第八條  推廣教育證明核發流程如下:
          一、學分班:每一學年度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授課教師所送之成績及格後,製作學分證明書,經系所
                      主管及本中心同意,陳請校長核定用印後,由各系所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學員如經本校
                      大學部或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酌予抵免。
          二、非學分班: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開課教師製作之學員出席名冊,製作證明書,經本中心同意,陳
                        請校長核定用印後,由各開課教師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
第九條  學分班學分數之限制:
          一、大學部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十八學分為上限。
          二、研究所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九學分為上限。
第十條  開課教師或系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等相關事宜,其課程之收費標準由各系所自訂載明於
     簡章,學員應於期限內至出納組辦理繳費事宜,並入本校會計帳。
          推廣教育課程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作為學校管理費,課程所需費用均由開課教師或系所負責,並依
     本校請購、核銷等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未依本辦法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而自行開班授課者,不得請領或核銷經費,且不核發本校推廣教育之證
     明書予參加該課程之學員。
第十二條 退費標準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標準如下:
          一、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二項費用之七成。
          二、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二項費用之半數。
          三、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四、課程因人數不足或其他事由,經核定無法開班時,將全數退還費用。
第十三條 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系所或開課教師,應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送交本校本中心彙整後報
     請教育部備查。
第十四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如下:
          一、學分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任者授課。
          二、非學分班: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兼任者授課。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