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本校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專任教師中投票推選代表三至五人 ,其餘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主任自本學系或他系遴選專任教授三至五人,再由本學系主任報請本學 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 第四條 本系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一、講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如具碩士學位,成績優良 ,無專門著作者,得依本學系工作性質及需要報請專案審查。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 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 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以上各項所定服務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定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訖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一年計,經核准借調 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五、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實驗、實習課以每二小時折計一小時)始得送審。 第五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第七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應依本要點辦理,其原辦法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 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之要求水準。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八條 依本要點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除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 審外,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 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但以學位送審者,不在此限。 二、用外國文撰寫之著作(論文),必須加附中文摘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三、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四、代表著作(論文)如係數人合著,應以第一著者送審為原則,並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並由合 著人簽章證明。 五、以二種以上著作(論文)送審者,應擇一為代表著作(論文),其餘列為參考著作(論文)。 六、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 審之參考資料。 第九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本教評會辦理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初審作業如下: 一、召開前先由護理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二、審查人選由系主任擬提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校外學者專家七人以上(院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簽請 院長圈定適格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由學院辦理著作外審,外審成績結果送回本學系初審。 三、經初審通過之教師,由本教評會召集人加註評語連同評審成績、會議記錄及其升等著作送請學院教師 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十一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十二條 本教評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時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十三條 其他新聘、升等作業規定如下: 一、審查時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及未來之教學、研究、服務等實際情形審慎考 評。本教評會對升等申請人之升等資料,如有認定之疑義,應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列席說明。 二、審查前得邀請每一候選人,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三、專門著作送請學者專家審查,對審查人應予保密,其審查結果作為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依據。專門著 作(包含學位論文)評審項目及標準另訂定之。 四、對不同意升等者,應具體敘明其理由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對決定不服時之申訴管道及程序。 五、本教評會委員及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與院級、校級重複。 第十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六條 一、新聘教師之審核依本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細則」辦理。 二、升等教師之審核依本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計分細則」辦理。 第十七條 進修或出國講學、研究之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已實際返校任職。教師通過升等後,實際在校任教或服務 期間未滿一年者,不得申請出國進修、研究或講學。 第十八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