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八號
- 97.08.28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
- 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 七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及最近一學年學生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在全院教師前百分之五十且其有效 平均分數≧4.0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列為同儕互評之 分數。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人前30%者得為複選候選人。 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一)創新教材 (二)最近一學年之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之證明 (三)其他教學事蹟(自行舉例列舉)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委員職責為對複 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 (二)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三)創新教材占20 % (四)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20 % (五)其他教學事蹟占20 % 後面三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四、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 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人。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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