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 其餘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互選產生。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藥學院(以下 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召開會議。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 通過。但教師升等審查案件除外,另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定,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之委員同意。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計分標準」辦 理。初審通過後,推荐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一、本系新聘教師須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基本資格。並經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始為初審通過。 二、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三條自然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之升等計分辦法辦理;但 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院教評會。符合各級「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 準」者,始為初審通過。 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升等助理教授按新聘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