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5.02.27 高醫法字第0950200006號函公布
- 96.09.21高醫院藥字第0960007987號函公布
- 99.11.10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29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1.19高醫院藥字第100110008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院長自本學院專任教師中遴選,必要時得自校內外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 選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自其專任教師互選產生之。各系所原則上每十位(含以下)專任教 師應選出一名委員,教師人數超過十名者,每增加五~十位者得增加一名委員。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先 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 荐。 一、本學院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升等計分辦法辦理, 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校教評會。 二、本學院升等及新聘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所定各級教師之基本資格,並 從事博士後研究或相類經驗,有具體成果或績效者,經系所教評會或新系所有關遴選委員會,初審通 過後,送本學院複審,複審成績需達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經院教評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贊同,始為複審通過。 第七條 本教評會辦理複審時,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提供其初審之相關資料,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申請人之升等或新聘申請表、代表作及其他著作目錄。 二、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三、系所初審之投票資料。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之資料。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