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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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06.29(98)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
    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
    師),但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應聘日)。
        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由遴選委員會委員互選。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學院院長候選人,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第八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出席。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