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108.01.11廢止】
出自KMU LawDB
-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7.24.高醫人字第0960006486號函公告
第一條 為配合校務發展需要、增加職務歷練、貫徹職務代理制度、因應組織調整、單位業務增減、將現有人力做 適當調配、活絡行政人力及有效培育專職人才,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校各單位編制內專任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之職務遷調及工作改變。 第三條 各種職務之晉陞需具備相關單位職務之資歷及歷練。 第四條 職務輪調實施方式: 一、政策性輪調:學校因校務發展及組織調整所進行之職務輪調。 二、業務性輪調:各單位因人力資源配置運用之需要,或於同一單位服務滿五年(含)以上,得由各單位 造冊建議輪調名單送人事室彙辦,報請校長核准後輪調。 三、申請輪調: (一)各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提出單位內部及單位間人員之輪調,經相關單位主管同意後會簽人事 室,報請校長簽准輪調。 (二)個人申請:基於專長領域之發展,得提出調動之申請(申請表另定之),申請資格以服務該單位 滿三年且原單位內之人力編制、業務轉換等無困難為原則。 第五條 職務輪調之原則 一、輪調人數每次以不超過該單位總人數三分之ㄧ為原則。 二、單位與單位人員職務之輪調,應兼顧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以其適才適所並配合其專長。 三、輪調以每學年辦理一次(七月)為原則,且應於學年度前完成,由人事室統一簽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原則上以八月一日為新職生效日,惟因業務需要,各單位得專案簽准後辦理。 四、經核定為特殊專業人員者,以不實施輪調為原則。 第六條 輪調人員業務交接事宜: 一、輪調人員均應依校長核定結果就任新職,不得拒絕,並應依規定確實辦理交接。 二、各單位人員對於主辦業務應確實規劃個人職掌及工作流程表,並列為職務輪調時之移交清冊。 三、各單位主管應督導人員輪調時之業務交接事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