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
出自KMU LawDB
- 94.01.06教育部台高(二)第0940175948號函核定
- 95.01.10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 95.12.25教育部台高(二)第0950187840號函核定
- 95.12.29高醫醫法字第0950008147號函公布
- 95.11.15.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4.1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04.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五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 96.07.18台高(二)字第0960105050號函核定
- 96.08.30高醫秘字第0960007078號函公布
-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11.08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 96.12.24台高(二)第0960200507號函核定
- 97.01.18高醫秘字第0960011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定名為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根據本校組織規程 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立之。 第二條 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一、本校教學與學生之實習。 二、國民之保健,病患之診療與復健。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三條 本醫院為應前條所列任務之需要,一般病床床數為壹仟貳百床。 第四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及醫師職員工,由本校校長就 本校專任教授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醫院置副院長二至四人襄理院務,由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或醫院管理專家提請本校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高級專員及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 醫務秘書由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高級專員、秘書由院長就本醫院相當職級以上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七條 本醫院採專科(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專科(主治)醫師就本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聘 之。必要時得置專任專科(主治)醫師或特約專科(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住院醫師,必 要時得設固定實習醫師。各級醫師均由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 第八條 本醫院醫療單位設下列臨床各部、中心、科及室: 一、內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胃腸內科 (二)肝膽胰內科 (三)心臟血管內科 (四)胸腔內科 (五)腎臟內科 (六)內分泌新陳代謝內科 (七)血液腫瘤內科 (八)過敏免疫風濕內科 (九)感染內科 (十)一般醫學內科 另設下列各室: (一)血液透析室 (二)內科加護室 (三)心臟加護室 (四)心功能檢查室 (五)肺功能檢查室 (六)呼吸治療小組 (七)心導管室 (八) 肝病檢查室 二、外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腦神經外科 (二)心臟血管外科 (三)胸腔外科 (四)胃腸及一般外科 (五)肝膽胰外科 (六)小兒外科 (七)整形外科:下設高壓氧室 (八)腫瘤化學治療外科 另設下列各室: (一)外科加護室 (二)腦神經外科加護室 (三)燒傷加護室 (四)心臟血管外科加護室 三、婦產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生殖醫學科 (二)婦科 (三)產科 四、小兒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小兒血液腫瘤科 (二)小兒心肺科 (三)小兒神經科 (四)新生兒科 (五)小兒感染科 (六)小兒腎臟科 (七)小兒遺傳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 (八)小兒過敏及免疫科 (九)小兒一般科 另設下列各室: (一)小兒加護室 (二)新生兒加護室 (三)小兒腦波室 (四)分子生物檢查室 (五)小兒心肺功能室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骨科 八、泌尿科 九、皮膚科 十、神經科:設下列各室 (一)神經科腦波檢查室 (二)神經科加護室 十一、精神科:下設社區精神醫學科 十二、影像醫學部:設下列各室 (一)血管攝影室 (二)電腦斷層攝影室 (三)磁振造影掃描室 十三、麻醉科:下設疼痛科 十四、檢驗醫學部:設下列各室 (一)教學暨品管室:下設品管組、教學組及行政組。 (二)一般檢驗室:設下列各組 1.血清免疫組。 2.血液及鏡檢組。 3.生化組。 4.血庫組。 5.毒物組。 6.門急診檢驗組。 7.全自動化檢驗組。 (三)微生物室:下設病毒組及細菌組。 (四)細胞遺傳室。 (五)分子及細胞功能分析室。 (六)基因診斷室。 (七)檢驗研發室。 十五、復健科:設下列各室 (一)職能治療室 (二)物理治療室 十六、核子醫學科:設下列各室 (一)閃爍攝影室 (二)放射免疫分析室 十七、放射腫瘤科 十八、急診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兒科 (三)外傷科 十九、牙科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口腔病理診斷科 (二)口腔顎面外科 (三)補綴科 (四)兒童牙科 (五)齒顎矯正科 (六)牙周病科 (七)保存科 (八)家庭牙醫科 另於院外設牙科門診部 二十、病理科 二十一、社區醫學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家庭醫學科 (二)職業及環境醫學科 (三)保健科 (四)原住民健康照護中心 另設保健服務室 二十二、老年科 二十三、中心 (一)神經醫學中心 (二)癌症中心 (三)移植中心 (四)消化系中心:下設消化系內視鏡中心 (五)遺傳諮詢中心 (六)心臟血管醫學中心 (七)超音波中心 (八)重症加護醫學中心 (九)熱帶疾病醫療暨防治中心:設下列各組 1.醫療組 2.檢驗暨研究組 3.學術教育組 4.行政組 本醫院為應臨床及研究整合之需要設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二十四、中醫部:設下列各臨床科 (一)中醫內科 (二)中醫婦兒科 (三)針灸科 (四)中醫傷科 另設中醫藥局、研發組 二十五、部 本醫院臨床各科得應臨床擴充之需要設部,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醫院臨床各部、中心、科及室,各置主任一人,其下置各級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各級研究人員 、技術人員、辦事人員、技工及工友。各部、中心、科、室主任,由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 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十條 本醫院設手術室,辦理病患手術事項,置主任一人,由醫院院長就專科(主治)醫師提請本校校長同意 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護理部,辦理全院護理工作,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護理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 及辦事人員。 前項護理人員為護理督導、護理長、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士。 護理部下得設置輸送組,辦理本醫院病人、衛材、藥品及文件輸送等事宜,置組長一人。 第十二條 本醫院設中央供應室,辦理醫院醫療衛材供應事宜,置主任一人,護理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 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三條 本醫院設藥劑部,辦理藥劑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劑、調劑、檢驗、藥管、藥訊、臨床藥學 等六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四條 本醫院設病歷室,辦理病歷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生物統計、保管二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 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五條 本醫院設營養部,辦理飲食供應工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治療營養、膳食供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業務室,辦理醫療事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一般醫療、保險醫療、櫃檯三組,各置組長 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社會服務室,辦理醫療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 員。 第十八條 本醫院設資訊室,辦理有關資訊業務,置主任一人,下設系統管理、程式設計、維護工程及研發等四 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系統管理師、程式設計師、系統維護工程師及辦事人員。 第十九條 本醫院設行政管理中心,辦理院務發展、企劃、醫療品質管理、公共關係及行銷等相關事宜,置中心主 任一人,得分設行政、企劃、績效、醫療品質管制及公關等五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 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條 本醫院設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成本分析,置主任一人,得分設歲計、帳務、統計及成本會 計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醫院設人力資源室,辦理人力資源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人力規劃、人事行政及法規制度等 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醫院設總務室,辦理總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文書、事務、財務保管、出納、採購及保安等六 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技術人員、事務人員、司機、技工及工友。 第二十三條 本醫院設工務室,辦理全院營建、機電設備之建置與維護業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系統維護、現場維 修一、現場維修二、行政企劃及消防監控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技術人員、辦事人員、技工及 工友。 第二十四條 本醫院設醫學工程室,辦理全院醫療工程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保修及工程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醫院設環境保護室,辦理全院內外景觀、清潔、污水處理及環境衛生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環境 衛生及清潔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技術人員、辦事人員、技工及工友。 第二十六條 本醫院設洗衣室,辦理全院被服清潔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技術人員、辦事人員、技工及工友。 第二十七條 本醫院設感染控制室,辦理院內感染控制事宜,置主任一人,由專科(主治)醫師聘任之,其下置護理 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醫院設臨床教育訓練部,辦理有關教育訓練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本醫院設臨床醫學研究部,辦理有關醫學研究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醫院設病友服務室,辦理有關轉診、急診、健診、門診及住院病友之服務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醫院設門診部,統籌管理有關各臨床科室之門診醫療業務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醫院設勞工安全衛生室,統籌處理全院員工安全與衛生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 人員及技術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醫院設輻射防護室,統籌管理醫院輻射防護安全業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本醫院視業務需要得報請董事會同意後轉報教育部核定增減變更部、中心、 科、室或其他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標準等規定設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任用辦法,其辦 法另訂之。 本規程所列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辦事人員悉依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任 用辦法、本校技術人員遴用(晉升)辦法、本校職員工任用(晉升)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醫院各單位未置技術人員、辦事人員或工友者,得視實際需要增置之。 第三十七條 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得聘請人員,其編制員額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第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之人員均由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三十九條 本醫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小港醫院院長、醫務秘書、高級專員、秘書、本組織規程第八條所列臨床各 部、中心及科之主任、第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所列各單位主任及工會代表三人組成之。院長為主席,必要 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第四十條 本醫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醫學教育委員會,設下列各組: (一)住院醫師教育訓練組 (二)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組 (三)實習醫師教育訓練組 (四)實習醫學生教育訓練組 (五)實證醫學組 (六)專題研究計畫審查組 (七)臨床技能組 二、藥事管理委員會 三、藥物不良反應委員會 四、中藥藥事委員會 五、醫療品質管理委員會,設下列各組: (一)檢驗及檢查品管組 (二)醫院評鑑組 (三) 提案審查小組 六、癌症醫療品質委員會 七、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 八、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 九、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 十、營養支援委員會 十一、輸血委員會 十二、病理組織委員會 十三、醫學倫理委員會 十四、病人安全委員會 十五、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十六、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 十七、病歷管理委員會 十八、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十九、專科護理師暨手術專責護理師管理委員會 二十、生物安全委員會 二十一、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 二十二、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 二十三、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 二十四、臨床試驗管理委員會 二十五、感染控制委員會,設結核病治療防治組 二十六、職業病防治委員會 二十七、暴力侵害醫療委員會 二十八、發展促進委員會 二十九、對外合作審議評估委員會 三 十、主治醫師聘任審核委員會 三十一、人事評議委員會 三十二、考核委員會 三十三、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四、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 三十六、會計成本績效評估委員會 三十七、保險對策委員會 三十八、資訊發展委員會 三十九、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 四 十、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 四十一、高醫醫訊編輯委員會 四十二、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促進推動委員會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 本醫院各單位編制員額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本醫院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年度預算、決算報請本校校長核轉董事會核定之。 第四十三絛 本醫院應教學、研究、服務等之業務需要設立屏東分院,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 經營的醫療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 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