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發展基金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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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11第三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82.11.26(82)法字第0047號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各項體育運動之發展,提升教學品質,造就文武合一,術德兼備之優秀學生,以愛校精神,為校增光,增進學校與校友
     間之連繫為目的,設置「體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推展業務如左:
     一、補助各項體育活動校內外競賽經費。
     二、得補助各單項代表隊外聘專任教練之車馬費。
     三、設置體育優秀獎學金。
     四、補助各項運動代表隊運動傷害之醫療費。
     五、協助發行有關體育訊息之刊物。
     六、充實各項運動器材及設施。
     七、補助運動醫學之相關學術研究經費。
     八、其他與體育發展業務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基金由本校體育委員會負責審核申請案源之經費贊助。
第四條  為有效管理本基金之運用,由體育委員會於每學年度七月前作左列事項計畫:
     一、新學年度體育發展運用之年度計畫及經費補助概算。
     二、上學年度有關本基金運用之業務檢討。
     三、本基金新學年度之籌募計畫。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捐款、收、支等會計作業應依據本校醫教發展募款基金管理設置辦法暨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六條  凡捐款予本基金者,其獎勵方式按本校捐款獎勵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要點自頒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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