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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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8.16高醫總字第099110411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據環境保護暨勞
     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設置「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與職掌如下:
         一、『環境保護』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一)審議環境保護政策、規章。
            (二)審議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審議空氣污染與噪音防治事項。
            (四)審議廢水排放與實驗廢液貯留管理事項。
            (五)審議一般廢棄物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二、『安全衛生』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一)審議安全衛生政策。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審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消防、輻射防護及生物性污染之管理與安全事項。
            (十)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一)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二)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名)擔任之。
          二、委員:九至十七名。總務長及環安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自具有環安專長、生物安全管理、游離
                    幅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職場安全衛生管理、醫護等相關背景人員遴聘擔任之。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安組長擔任之,負責本委員會事務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處理。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校各級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人員列席或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