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北美校友會獎學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佈
-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7號函公佈修正條文
- 94.05.10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1號函公布
- 97.03.27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97.04.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16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醫北美校友會來函提供本校獎學金,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醫學系四、五、六年級、學士後醫學系三、四年級、牙醫學系五年級、護理 學系三年級、及其他學系最高年級之優秀學生,得以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八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醫北美校友基金支應。 第九條 獎勵名額: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規定之各年級獎勵各一名。如經費不足時,依成績高低排列順序獎勵。 第十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新臺幣伍仟元整,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