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 96.06.1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7.03.2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師之設置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導師依行政系統及工作性質編制如下: (一)系、所主任導師。 (二)班主任導師。 (三)一般導師。 (四)生活導師。 二、導師任用資格: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導師。 (二)生活導師由本校軍訓教官、校安人員或學有專長之輔導人員擔任之。 三、導師設置人數: (一)系、所主任導師:各系、所置一人。 (二)班主任導師:各班置一人。 (三)一般導師: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以學生每十至二十人置相關科系一般導師一人為原則。 2.研究所、二年制在職專班皆依各班人數多寡置若干名一般導師。 3.畢業班實習生可酌情置相關科系之一般導師若干人。 (四)生活導師:各系、所視需要及學生人數多寡,置系、所生活導師若干人。 第三條 各系所依本辦法及系所之需求,訂定系所導師實施細則及導師編組方式,經各系所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並 送學務處核備。 第四條 導師之遴薦與聘請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各系、所之主任導師:由校長聘請各該學系系主任、所長擔任之。 二、班主任導師及一般導師:由各系、所主任導師遴薦本系專任教師,簽請校長聘請之。導師之遴聘,以 各系所教師擔任本系、所學生之導師為原則,亦可聘請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之。 三、生活導師:由學生事務處遴薦,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之。 四、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原遴薦單位主管另行遴薦,送學生事務處轉陳校長核准改聘之。導師每學年 核聘一次為原則,以系、所為單位填造名冊,送學生事務處轉陳校長核聘之。 第五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系、所主任導師職責: (一)領導該系、所導師實施該系、所學生輔導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該系、所導師會議。 (三)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有關學輔問題。 (四)協助辦理導師工作之實施,檢討與改進院、系、所導師制度。 (五)協助考核導師輔導績效。 二、班主任導師之職責除擔負一般導師職責外,並負責下列事宜: (一)協調各導師對學生操行考核標準及出席班會事宜。 (二)督促學生召開班會及繳交班會記錄。 三、一般導師之職責: (一)執行主任導師交辦有關班級事務。 (二)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三)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機予以輔導 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四)每學期應安排導師時間與學生個別談話,並做成記錄。 (五)充分了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並對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 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 格。 (六)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 必要時轉介學生輔導中心協助輔導。 (七)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生活導師或生活輔導組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 妥當照顧處理。 (八)依照規定填寫學生綜合資料,並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九)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必要時轉 介予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或學生輔導組。 四、生活導師之職責: (一)應主動與學生聯繫,對學生之個人特質及家庭狀況、學習情形充份瞭解。 (二)關懷學生生活、課業,協助其解決困難。 (三)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評定學生操行成績。 五、導師應參與學生事務處舉辦之導師座談會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問題之 解決方式。 六、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及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六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生活導師輔導學生人數 未超過20人(含)比照大學部辦理,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 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二、輔導一學生之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第七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予以公 開表揚。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