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緊急紓困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第一條 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三條 本要點補助資格: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 金。 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第五條 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或生活導師、系所主 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先行發放,並提學生事務委員會 追認。 第六條 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期實施,修正時亦同。 【「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請利用右上公告號處下載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