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與國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國外學校)學生之交流 學習,依本校 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國雙學位制,係指本校與國外學校雙方依簽訂合約方式,協助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業期限 後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前項第二款之學生,其在二校修業時間合 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前項第三款之學生,其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 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之國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學校。 二、須為外國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校院。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應由各相關系、所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跨國雙學 位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並經雙 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跨國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之國外學校,另訂跨國雙學位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 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之國外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 乙份,寄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雙學位制入學申請表。 二、外國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書。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推薦函1封。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 外。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國外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 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 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九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 、成績考核、 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國外學校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一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於國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 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 本校學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 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三條 國外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