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0.07.16八十九學年度學術研究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91.04.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議通過
- 91.04.19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5.01(91)高醫研法字第OO四號公布
- 91.12.03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92.01.30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11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校內學術與研究人力及資源以發展本校特色之研究重點,並提昇相關學術
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為推動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發展,研發處得規劃本校重點研究方向,經研究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開徵求研究計畫。
第三條 本校重點研究計畫的申請規定如下:
一、凡本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研究成果卓越且曾主持校外補助研究計畫五年以上
者均得組織重點研究團隊並提出研究計畫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計畫書由研考會
做初審,擇優送校外專家作複審。
二、計畫總主持人須邀請本校相關學術領域之專任教師參與計畫之籌劃與執行。必要
時得遴聘校外專家擔任計畫之諮詢與指導,但實驗進行、人員訓練、計畫之參與
及研究經費之核銷必須在本校完成。
三、前項研究計畫之補助以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為優先,其經費依計畫之實績逐年核
發,原則上以三年為限。每年計畫總主持人須依規定向研發處提出進度報告,並
由研考會評估其實績;執行成果良好的計畫,本校得鼓勵主持人將計畫向國科會
等政府機構申請補助。
第四條 受補助之重點研究計畫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總計畫主持人需向研發處繳交期中與年度報告,轉送研考會審查。
二、補助期間,每個重點研究團隊需進行下列研討會議:
(一)子計畫主持人需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計畫內的研究討論會。
(二)重點計畫總主持人需每年至少舉行四次子計畫主持人研究計畫進度協商會議。
(三)重點計畫總主持人需每年至少舉辦二次全體研究人員研究成果討論會。
第五條 經費補助與核銷:
一、計畫經費之補助得由研考會視每年經費情況審定補助之計畫題數與金額,呈請研
發長核准後辦理。
二、補助之經費以設備費(20萬以內)、人事費(研究生與研究助理)及材料費為限。
三、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經費使用規定者,剩餘經費不予核發並不得提出新
計畫之申請。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陳得福、徐愛蓮伉儷暨高醫北美校友會教師研究發展基金」之款
項支付。補助經費僅限申請之研究計畫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呈請主任委員核
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