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9.07.12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8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7.14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1.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3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50%以內。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
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
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七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繼續
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
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
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九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
班學位考試。
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