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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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8九十三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九十三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3.09九十五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二次研究生事務小組通過
96.03.19九十五 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25九十五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1.16九十九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1.29高醫院生第09911061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
           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
           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經過系主任及生命科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
           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
           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
           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或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
               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I)之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至修業年限期滿但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兩年內不得招收新進博
           士班研究生;碩士班主指導教授三年內應至少發表三篇與所指導畢業研究生相關之論文,若未
           達三篇者該教師一年內不得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指導的畢業研究生三年內未達三位者不在
           此限。
第八條	  研究生應於入學註冊後一個月內,選定學位論文主指導教授,並持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向系辦公室登記。
第九條	  系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主指導教授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條	  尚未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研究生,應於每年七月底前舉行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
           指導教授主持,並邀請二位以上(含)相關領域教師參與,且同時繳交書面報告。若經與會教
           師認定,進度未達理想之研究生,須於二個月內,重新舉行進度報告會議
第十一條	  研究生欲變更主指導教授或主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準備以下
           三種書面文件提經系主任核備,若無違反系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一、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二、新的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三、研究生之聲明書。聲明「在未得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主指導教授指導之
               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
               留系辦公室,聲明書於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第十二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
           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主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
           暫停;由系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
第十三條	  主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系報備,系應通知研究生依第十一條之
           規定申請更換主指導教授,研究生得請求系方進行瞭解,以確保其權益。
第十四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五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博士班學生第十四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本學
           系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主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系方提出申訴。
           研究生提出申訴後,系應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得依照本校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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