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估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9.05.19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中心主管會議通過
- 99.05.25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 99.08.26高醫心通字第09911039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
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行教師評估,提升教師榮譽與國際地位,增進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水準,依據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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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中心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組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逐級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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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每學年初依人事室及教務處提供之受評教師名單,於十二月底前完成初、複審評估作業。第一學期結束前依校教評會決審結果作為教師續聘之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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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實施日(90.02.09)後聘任之副教授(含)以下教師,應於新聘到任後一定年限內(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通過上一等級之教師升等。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組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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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中心各級教師每五年須由各級教評會依本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教師未依規定完成評估作業者,該學年度評估視為未通過。教師評估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應接受再評估,並應由各組或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直到再評估通過時止。教師評估未通過期間,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 教師連續三年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延長評估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組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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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中心教師評估指標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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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教學」指標之評估項目: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與教學特殊表現等四項。 一、教學出勤:教學時數以每學期實際上課總時數,依十六週平均計算,再加上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所列可減授之時數,為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為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與各組全體教師每週平均教學時數或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所訂各級教師教學時數之比值乘以6分。每學年教學出勤積分以15分為上限。 (一)正課:修課學生人數六十名以下者依實際上課鐘點數計算,六十一至八十名者依1.2倍計算,八十一至一百二十名者依1.5倍計算,一百二十一名以上者依2倍計算。上課科目需登錄在教務處教務管理系統內。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依實際需要,排定指導教師,每位參與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計算其時數,全學期以每班授課一學分換算為每周授課二小時。課程需登錄在教務處教務管理系統內。 (三)推廣教育:登錄於學校網路者 1. 學分班:隨班附讀依修課人數納入原班級核算不另計。獨立開班同一般教學時數核算。 2. 非學分班:獨立開班,依每學期實際教學時數之0.5倍核算。 3. 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授課總時數以每學期總時數54小時為上限,超過部份不予計算。 (四)遠距教學:主播遠距教學之主負責教師,每小時二倍計算。收播之主負責教師,每三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通識科目(非英語課程)全程採全英語授課之課程主負責本國籍教師,每小時2倍計算。 (六)擔任教務處指定之課業輔導教師,依實際輔導鐘點數計算其時數。 (七)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必須負責課程規劃、教師安排、時數申請、教材上網、期中預警、作業批閱、成績核算、教學評量,及定期檢討課程等事宜。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8小時。 二、教學評量:近五年教學評量問卷調查合乎有效問卷標準者,平均在4.5以上者,每年核給5分;平均在4.2以上未達4.5者,每年核給4分;平均在3.8以上未達4.2者,每年核給3分;平均在3.5以上未達3.8者,每年核給2分。 三、教學成長:參與教師教學成長系列活動達規定分數者,每學年核給3分;未達規定分數者,則依比例列計,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前述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依據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辦理。參與校外通識教育相關研習,每張研習證書0.5分,五年內核給總分以10分為上限。 四、教學特殊表現:近五年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不得重複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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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研究』指標之評估項目包括研究表現和研究計畫,總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研究表現:
二、研究計畫: 1. 五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經濟部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核給5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核給8分,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經本校認可或校內及附屬醫院之研究計畫,每題最高核給5分。經正式核定之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 2. 卓越教學計畫:參與本校教學卓越計畫之主軸計畫召集人,每學年核給3分,副召集人每學年核給2分,子計畫主持人每學年核給1分,中心代表參與人員核給1分。 3. 本校教師種子計畫或附設醫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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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服務與輔導』指標之評估項目包括「行政服務」和「輔導」,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行政服務:依每年實際參與學校及本中心所付出之心力評核。核給標準如下: 1. 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每學年核給15分。 2.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每學年核給12分。 3. 一級單位副主管、系(所)主管及通識教育中心組長、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組長、秘書:每學年核給10分。 4. 行政教師、各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或執行秘書:每學年核給5分。 5. 校級各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核給2分。 6. 學院及中心各委員會委員核給1分。 7. 學程主負責教師:每學年核給3分。 8. 各學會理監事、正副秘書長:核給1分。 9. 擔任本校運動代表隊教練,滿二年者10分。 10. 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五年內(含)曾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5分(以10分為上限)。 11. 獲取單項國際級裁判證且有執行者,5分。 12. 獲取國家級裁判證且有執行者,3分。 13. 指導校代表隊比賽,五年內(含)曾獲大專運動會、大專全國錦標賽、大專全國聯賽,成績優異者。第一名15分、第二名12分、第三名10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2分。 14. 指導全國醫學盃球類賽,成績優異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2分。 15. 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或國際各類比賽成績優異者。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5分。 16. 校外服務持有證明者:擔任國際或國內學術期刊包含:主編每年核給5.0分、副主編每年核給4.0分、編輯委員每年核給3.0分、審查人每年核給2.0分。 二、輔導:含一般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與社團輔導老師。 核給標準如下: 1. 一般導師:每學年核給6分。 2. 職涯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6分。 3. 心理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5分。 4. 社團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3分。 5. 優良導師或輔導老師,五年內(含)曾獲選者,每次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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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中心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所佔權重總和為100%,惟每一大指標所佔權重不得低於20%。選擇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綜合型:本中心專任教師均得選擇綜合型。除體育組外,其餘組別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之權重各佔40%、30% 和30%。體育組權重比例各佔30%、20% 和50%。 二、 教學型:教學五年總分須達90分以上,其「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之權重各佔60%、20% 和20%。本中心教學型教師比例以不超過10%之教師為上限。 三、 研究型:研究五年總分須達90分以上,且五年內有四件以上主持中研院、國衛院或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其「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之權重各佔20%、60% 和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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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一、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二、 五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SSCI、EI、TSSCI、THCI期刊,或二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三、 藝術學門之教師,須於五年內至少舉辦二次個人展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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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或連續十二年主持國科會或國衛院研究計畫者。 五、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各組向中心教評會及校方報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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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各組教評會應依教師評估期限規定,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作業,並應將評估結果報校核備。 教師對其評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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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評估年限,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一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一、 因留職留(停)薪、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經所屬組及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核備者。 二、 因校、中心、組務發展需要且屬教學型教師,得由各組主管提報專案延長年限,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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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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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細則經中心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