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癌症醫療研究基金管理暨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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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7(91)高醫研法字第00八號函公布
91.12.03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94.07.12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及合理運用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項下之兒童癌症醫療研究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提昇本校暨醫療相關事業機構兒童癌症之醫療照顧品質與研究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基金設審核小組,負責各類申請案件之審核。審核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置委
         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教師或校外公正人士擔任。並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相關行政
         庶務工作。
         審核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
         審核小組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報告或說明。
第三條   申請補助範圍及審核程序
         一、醫療照顧補助部分: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醫療相關事業機構兒童癌症病患,家境清寒,經醫師建議
                需採用非健保給付之特殊醫藥治療者,或經社服室評估另個案補助者,均得
                向其社會服務 室提出申請。
            (二)審核程序:經社會服務室確認個案經濟狀況及清寒證明者,會簽部(科)主任
                同意後先予以補助,後提送審核小組辦理,經審核小組召集人簽核同意後,
                於下次審核小組會議時報告補助情形。
         二、計畫補助部份:
            (一)計畫性質:
                1.與兒童癌症有關之醫學研究計畫。
                2.具有突破性或深具學術價值的特殊醫療計畫且為非健保給付之部分。
                3.其他不違反本基金設立目的之學術研究計畫。
            (二)申請資格:凡任職本校專任教師或相關醫療事業機構之主治醫師,均得向審
                核小組申請。
            (三)申請程序:審核小組受理申請後,會簽研發處推薦外審專家四名,並由召集
                人遴聘相關領域專家二名,負責計畫之審核,並經審核小組開會審議通過
                後,予以補助。
            (四)已獲國科會或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
            (五)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項目以人事費、材料費、業務費(如郵電、旅運或儀器租
                用費)等為主,必要時,得購置研究儀器。
            (六)計畫終止處理:
               1.計畫因故無法執行,得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申請展期或計畫終止。申請計畫
                 終止者應辦理結案手續,剩餘經費不予核發。
               2.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經費使用相關規定者,經催告仍逾期不辦理結
                 案手續,計劃主持人應負返還補助款責任。
           (七)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繳交結案報告(比照國科會)及成果摘要表。
           (八)研究成果歸屬:受補助計畫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研究成果發表時應署名
              「高雄醫學大學」。        
         三、醫療儀器設備購置補助部份:
             凡可增進兒童癌症患者之醫療品質相關軟硬體或設施,得由主治醫師提出並經相
             關部(科)主管同意後,提送審核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助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者:經召集人簽核同意後,予以補助。並應於下次審核
             小組會議時報告補助情形。
           2.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經審核小組開會審議通過後購置。
         四、兒童癌症醫學講座補助部份:
             為提昇本校兒童癌症醫療及研究品質,邀請國內外傑出兒童癌症專家學者蒞校擔
             任講座。講座得由各學院或相關醫療事業機構之部(科)主管提出申請,經召集人
             簽核同意實施。並應於下次審核小組會議時報告實施情形。
第四條	各類補助應據實填報並依規定完成結案手續,如有虛偽冒領或逾期未辦理結案手續者
         ,取消其補助資格,追回所有領得之款項,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要點經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呈請主任委員核定後,自
        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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