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10.23九十一學年度院務會議第三次會議通過
- 91.11.07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11.21(91)高醫醫法第00四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加強國際合作,促進醫療技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外國人或華僑領有外國醫師證書,並於國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一年以上者,得
依本要點申請臨床進修。
第三條 申請臨床進修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得酌予延長,
其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第四條 進修起始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填具本醫院申請書(附件),檢附下列文件:
一、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外國醫師證書影本。
三、在外國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臨床進修計劃書(包括臨床進修目的、起訖時間、科別、指導醫師、臨床進修
項目)。
五、推薦函:以醫療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推薦為原則。
六、贊助人或財力證明文件。
七、健康證明書(包括B型肝炎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第五條 由專責指導醫師向部、科主任提出,會簽本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人事室、呈送院
方核准。
經院方核准之申請案,由人事室負責檢具必要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六條 受訓名額由本醫院各臨床部、科主管決定。
第七條 接受申請之部、科應指派專責醫師,負責指導受訓醫師之臨床進修事宜。
第八條 受訓醫師應在指導醫師之監督指導下,參與本醫院臨床醫療、參加科內會議,並協
助科內教學與學術之研究等。
第九條 受訓人員之待遇:
一、薪津:本醫院不支給任何薪津,膳宿自理。
二、受訓負用:免收行政代辦費及訓練費用。
三、服裝:免費供應醫師服二件。
四、就醫保險:自行選擇參加本國全民健康保險或商業保險,但保險費由受訓人員
全額負擔。
五、就醫優待:於進修期間,享有住院醫師標準之本職優待。
第十條 經指導醫師考核通過,並經受訓部、科主任認可後,核發進修證明書。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國家及本醫院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