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3.05 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
- 93.06 院務會議通過
- 96.05 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04.16.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6.07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8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配合衛生署政策於本醫院推動母嬰親善,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母嬰
親善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母嬰親善照護年度工作計畫。
二、依據母嬰親善認證標準審訂母嬰親善作業準則,並追蹤執行情形。
三、推動母嬰親善各項作業:
(一)工作目標及計畫之正確性。
(二)照護指標之適合性。
(三)照護品質之稽核、檢討及改善。
四、推行母嬰親善之教學及訓練。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至二人綜理會務。
第四條 主任委員由院長指派副院長擔任,委員及幹事由院長自婦產科、小兒科、護理部及本院其
他相關部門主管或專業人才聘任之,委員及幹事任期一年,並得續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
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