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 91.09院務會議通過
- 96.09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爲提昇加護病房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監督及管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二、 審議加護病房業務指標。
三、 審議醫療及護理服務品質。
四、 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教學訓練計畫。
五、 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品質管理計畫。
六、 規劃及執行加護病房醫療設備維護系統。
第三條 一、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人,召集人一人,執行幹事三人。
二、 委員由各加護病房主任、感染控制室主任、護理部副主任、加護病房督導及各相關科主任召集人組成。
三、 委員及執行幹事由本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