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4號函公布
第一條、為維護本醫院進行感染症之學術研究及實驗室安全,依據衛生署「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
生物安全管理辦法」、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在本醫院進行具傳染性物質之相關實驗安全。
二、感染性生物材料異動之同意及督導。
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
四、每年實施設置單位實驗室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內部稽核作業及追蹤缺失
改善情形。
五、生物安全訓練之指導。
六、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
七、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
八、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之實驗室新建、改建或擴建,以及啟用或停止運作之審議。
九、生物安全爭議問題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幹事二名,均由院長聘任之。由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副院長為執
行長,生物安全官由感染控制室主任擔任,其餘委員由檢驗部及感染症相關專家組成。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