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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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08公共衛生學系所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11.18公共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系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以下稱為本要點)。
第二條    學生實習目標
          (一)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二)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從業選
                擇之參考。
          (三)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第三條    學生實習以選擇一個機構實習為原則。
          (一)於三年級學期結束之暑假期間實施,計四學分,併入四年級上學期一學分、下學期
                三學分之學分數計算。
          (二)實習期間不得少於四週,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160小時。
          (三)實習時間與機構作息相同,實際實習週數及期間依機構之規定,但不得少於本要點
                之規定時數。
第四條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 以符合下列條件者優先選擇:
          (一)政府或正式立案之機構。
          (二)具備完整的實習制度。
          (三)具督導資格之專業人員。
          (四)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推薦之機構。
第五條    實習安排程序
          (一)召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二)調查該年實習學生對於實習時間、機構等有關事宜之意見。
          (三)聯繫機構調查接受實習學生人數及相關事宜。
          (四)由本系按各機構之要求及學生實習志願安排實習機構。
          (五)公佈各學生實習機構及行前講習。
          (六)學生按規定時間自行前往各機構報到。
第六條    學生職責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四)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五)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實習中撰寫「實習日誌」或「實習週誌」,實習後限期繳
                交實習心得或實習報告。
          (六)實習機構派定後,若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處理。
第七條    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本學系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本學系。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與時數。
第八條    本學系負責老師職責
          (一)儘可能蒐集有關實習機構資料提供學生參考,以作實習前準備。
          (二)實習機構之評估以具有專業督導並能提供適合的實習計畫為原則。
          (三)協助學生瞭解自己之興趣與能力,選擇適當之機構。
          (四)協助學生瞭解機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提供學生相關資訊。
          (五)定期督導學生實習,負責學生暑期實習之相關事宜。
          (六)實習期間負責老師拜訪各實習單位以一次為原則,學生個別督導則酌情實施。
          (七)批閱學生實習心得,評定實習成績。
第九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時成績
                予零分計算。
          (二)實習成績的評定如下:
                上學期(1學分)--由實習單位評分。
                下學期(3學分)--實習單位佔50%,負責教師佔50%。
                不及格者須重修。
          (三)系上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若學生實習人數超過實習單位所指定之
                人數,以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之必修課程平均成績較優者優先選擇,若成績相同
                則以公平抽籤決定。
          (四)有關實習之各項爭議事件,交由實習負責老師處理,向系務會議報告或討論決議之。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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