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11.21(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三號函
- 92.11.04九十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9號函公布
-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19高醫院口字第09711005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學生其學業成績在全班百分之五十(含)以內,操行無不良紀錄,英文需具托福成績PBT
達500(含)分之英語能力,或研習國之語言能力證明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者優先奬助
。原則上於每年一月、七月向本學院綜合組提出申請獎助,但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申請學生應繳交具體計畫書、英文自傳一份。
第三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相關系所或機關單位為限。
第四條 遴選甄試業務,由本學院教務組、研發組、綜合組組長共同面試及書面審查後送院務會議討
論,陳系主任、院長核定之。
第五條 遴選學生若干名後,陳報國際事務中心審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第六條 本學院前往國外接受訓練研習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
滯留不歸。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辦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訓練研習科目以本學院現行必修科目所訂定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記分方式辦
理。及格者給予學分。
第八條 經核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第一個月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含電子檔),
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送國際事
務中心,始能核銷獎助費用;研習報告得擇優刊登本校刊物。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返校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
須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