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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1.07 九十七學年度生物化學科碩士班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系生物化學科碩士班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二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科主任(兼召集人)及行政教師。
二、遴選委員:由科主任遴選推薦,呈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
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二至四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碩士班「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
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審議新開課程及課程刪除。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擬、規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
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
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