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兼任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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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4號函公布
94.12.05九十四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94.12.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1.11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對外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
         十二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六條	臨床講師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
         就者。
第七條	醫學系臨床教師以取得專科醫師證照為限,其他學系臨床教師以取得相關專業證照
         為限。
第八條	臨床教師須於每年四月底前由各學系、所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相關學、經歷文件。
         二、相關專業證照。
         三、在職證明文件。
         四、所屬醫療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
第九條	臨床教師對本校學生每週須進行至少兩小時之臨床教學或其他教學活動,且不得擔
         任本校行政工作。
         未達前項教學活動規定時數者,不予續聘。
         臨床教師工作時間及內容,應由各臨床科、系所事先負責規劃並落實執行。
第十條	臨床教師以不支薪為原則。
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該學系、所推薦,並經學院審核通過,呈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聘書。
         臨床教師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臨床教師之升等由醫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第十二條	臨床教師申請本校醫學院系、所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醫學院系、所教師新聘及
         升等審查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醫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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