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2.01.30高醫校法字0九二0一0000一號函
- 97.02.21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七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 97.03.07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
- 97.03.21高醫會字第09711013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整體資本門支出能適當規劃並有效管理控制,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附屬機構之資本門項目支出逾
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者,其規劃、編列及審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業務執掌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資本支出計畫,提送資本支出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陳請校長同意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下學年度預算之編列。
第四條 資本支出計畫內容應包括支出項目、預算金額、效益評估等。
經本委員通過之資本支出計畫應指定適當單位執行設備使用效益分析之追蹤。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附屬機構對於資本支出計畫所需
經費,應就整體資金來源詳加說明。
第五條 各項資本支出之編列以一學年度編列為原則,跨學年度之資本支出者,應將全部支出內容
、總預算金額、執行期間及各學年度分配使用金額等,載於計畫書中。
計畫金額應詳實編列,不得分項編列以規避本辦法之規範。
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召集委員,由委員九至十一人組成,負責整體資本支出之審
核;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委員會另置幹事一人,負責相關資料之彙整、會議之召開及與資本支出計畫相關之行政庶
務。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必要時得通知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
出席委員審查其所屬單位、系所、學院或科室相關預算時應予迴避。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編列之資本支出項目,不得動用資金。
資本支出計畫如欲修正,應陳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通過後變更計畫,並依修正後之計畫執
行。
第八條 為因應校務或醫院院務發展急需且資本項目支出,得動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
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附屬機構每學年度編列之預備金,但須經董事長同意或董事會
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