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74.03.11七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74.06.29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常會修正通過
- 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
- 八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暨董事會第10屆第8次常會審議通過
- 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
- 97.03.07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 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或晉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一、助理技工。
二、技工。
三、初級技佐。
四、中級技佐。
五、技士。
六、技正。
另依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人員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技術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助理技工:
(一)具國中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常識,並能協力作業,經
本校甄試及格者。
二、技工:
(一)具高中(職)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
一年以上。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技能,且能熟練該項工作而
能獨立作業,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三、初級技佐:具學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四、中級技佐:
(一)具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相關類科高考及格,執有及格證者。
五、技士:
(一)具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三)具學士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具有特殊貢獻
者。
六、技正:
(一)具博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具學士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七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
明者。
前條所稱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執有及格證者。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執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
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執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
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第四條 前條所稱之技術人員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技工:任助理技工專任特殊技術或水電、水泥工、木工、園藝之專業工作滿三年以
上,學有專長而能獨立作業,且其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初級技佐:
(一)在本校任相關職務滿四年以上,具專科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
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在本校任相關職務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
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三、中級技佐:
(一)曾任初級技佐滿三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
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初級技佐滿四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
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三)曾任初級技佐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
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四、技士:
(一)曾任中級技佐滿五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
務,並有特殊技能及貢獻者,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中級技佐滿六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
務,並有特殊技能及貢獻,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三)曾任中級技佐滿八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
任該職務,並有特殊技能及貢獻,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五、技正:
(一)曾任技士滿八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技士滿九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第五條 凡新進派任之技術人員均需試用三個月,並以招考為原則,招考以公開
方式行
之,考試分筆試、口試與技能測驗,其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本校技術人員(含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
管推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
晉升生效日。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
年考績
中,有一年為良等(含)以上、二年為優等,並在最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
過以上之處分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之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九條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