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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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
         關規定,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第四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假及補助。
第五條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
             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
             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第六條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
         「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
         補助。
第七條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
         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
             準補助:
            (一)交通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
               (1) 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表」補助,五日(含)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
                   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2) 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第八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
         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第九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
         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第十條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
         二倍。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
         費全部之二倍。
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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