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89.12.21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0.02.05(九十)高醫總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
-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6號函公布廢止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大講堂,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大講堂使用管理由總務處負責。
第三條 場地使用以學術活動為主,其使用用途如下:
一、大型演講、學術研討會及會議。
二、本校重大慶典活動或重大集會。
三、其他經校方核准者。
第四條 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校內單位使用須先經校方核准。
二、校外單位借用,需於一週內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准者,得
免費使用。
三、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因故不能如期使用
者,應於三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延期。如已繳費恕不退費,但因
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整。
二、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飾物。
三、室內嚴禁煙火、爆炸物、易燃物、違禁品等施放活動。
四、室內各項設備如音響、燈光、帷幕等,不得任意變更原有設計用途或架設臨時燈
光音響。
五、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六、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場地整理後方可離
去。
七、借用、使用期間,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音控室。
八、嚴禁吸煙及攜帶飲料、食物進入食用。
九、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六條 遇本校臨時性重大會議須使用時,原借用單位應無條件讓之,不得異議。如已繳費者
得全數退還或另覓替代場地。
第七條 違反本要點或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者,除應立即改正外,爾後不得再申請使用。如有觸
犯法紀者,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