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 96.06.0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6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 學生之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一、九o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o至未滿九o分為甲等。
三、七o至未滿八o分為乙等。
四、六o至未滿七o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o分為丁等(不及格)。
第三條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評分,再加減獎懲分數(
另含缺曠扣分或全勤加三分)等於實際分數。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八二分為基本分,九五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可酌情加
減一至六分,評分四分(含)以上,需加註說明。並請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前二週內,送
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獎懲準則第九條程序辦理。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二)記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三)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四)申誡乙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五)記過乙次減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六)記大過乙次減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七)每學期班級代表加操行成績一.五分(即記功乙次)。
(八)曠課每小時減操行成績0.五分,曠缺課如超過學則規定時,即按學則辦理。
(九)遲到早退累積達二次者減操行成績一分。
(十)學生全學期未有請假、遲到、缺曠課者,另加全勤三分。
第四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