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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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0.02.11台(80)高O七一七八號函核定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41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930100028號函公布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566號函備查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
          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各系(所)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
          上教師擔任之。委員之產生,由系(所)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
          兼召集人。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
第四條	  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五條	  考核方式:各系(所)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核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
          下列各項之考核結果評定之。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
              三人(由系(所)主任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
              ,並參照前(一)(二)項之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
              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評定不及格而
              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
              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第六條	  本校99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由各系(所)依據本要點另
          訂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惟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
          至遲應於入學後5年內完成。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
          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七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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