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博士學位頒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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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16(89)高醫教法字第008號函頒布
91.04.12九十學年度本校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候選人審查會議通過
91.04.1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91.04.19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5.01(91)高醫教法字第OO一號函公告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位授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各學院院長推薦,經本校榮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頒贈榮譽博士學位: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榮譽博士學位之頒贈以本校現有頒贈之博士學位為限。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
         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至七人組織之,並由校長擔任主席。
第五條	榮譽博士學位頒贈後,本校應將審查會議記錄及接受榮譽博士學位者相關資料報教
         育部備查。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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